【明報專訊】律政司昨日決定撤回對鍾亦天「發布淫褻物品」的控罪後,助理警務處長(刑事)黃福全在記者會上重申,警方在「具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拘捕及檢控鍾亦天,「在法律上做得對」,強調警方「並無疏忽」。黃福全又說,現行法例對淫褻的定義是「暴力、腐化、可厭」物品,但「講得不太清楚」,令公眾對此演繹存有困難。
黃福全並說,今次事件中「不見有人做錯」,只是「大家對於此照片究竟屬不雅或淫褻,有不同睇法」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寶琴支持警方的說法,指法例並無規定執法機關提出檢控前,要將物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作類別評定。她說,案中物品明顯屬淫褻物品(啦,家陣淫審處評左人地上載個幅只係不雅咋,未去到淫褻。),加上案中當事人承認控罪,執法機關沒有把物品送交評級的做法「無可厚非」。
黃福全補充,根據上述法例的第29條第2節,在審訊過程中,如控辯任何一方對案中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程度有不同意,法院須將物品交淫審處處理。不過,如案中被告承認此為淫褻或不雅,即毋須交淫審處評級。
強調鍾亦天曾認照片「淫褻」
警方表示,1月30日拘捕鍾亦天,並在他家中搜到涉案的5張照片,其中1張從未在互聯網上出現。鍾亦天當日承認透過互聯網發放照片,亦同意相片內容屬「淫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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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放人亦預左架啦,焗住要放囉…一黎全城鬧到埋身,二黎民間主動幫警方拎去評級喎,仲要評到只係不雅咋喎,點告淫褻姐?
警察唔認錯就預左架啦,面子緊要嘛!告已經告唔入呢條罪,仲要認當初做錯野?No way...
不過跌落地點都要執返d沙,一於轉移視線到「淫褻」「不雅」的解釋上。沒錯,這二字就是完完全全的主觀,十個人有十一個睇法、定義。所以「講得不太清楚」,令公眾對此演繹存有困難。是對的。好,咁既然警察都話普羅大眾好難演釋呢隻字,但係警察就會承認被告同意呢d照片係「淫褻」,所以就唔交去評級,直接的去坐監lu~~
警察當日有無解釋過俾被告知道如果雙方意見不一樣才需要拿去評級?仲有,警方會唔會借d意引導被告承認d相係淫褻?可能人地只覺得咸咸地,但警方就引導到咸咸地=淫褻。好野,雙方同意,即刻有得告!
咁係唔係被告認罪時,「淫褻」就演釋容易,無需質疑,極速做野;警方評估錯誤時,「淫褻」就演釋困難,係法律字眼既錯,唔係警方既錯?




